宝鸡市舜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宝鸡市舜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千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28民初521号之一
原告:宝鸡市舜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
统一信用代码:91610303562245798E;
法定代表人:王彩文,职务:总经理。
被告:千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265;
负责人:贺建刚,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舜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千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宝鸡市舜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双方另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宝鸡市舜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鸡市舜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344元,减半收取36172元由原告宝鸡市舜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甄文渊
审判员  马虹英
审判员  程宝红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文 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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