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合道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江西凯迪克置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合道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1民辖终5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城朝阳路(交警队八楼)。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合道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闽江大道260号福州红星国际1#写字楼3-4层。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江西凯**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合道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4民初13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江西凯**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位于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上诉人认为应由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江西凯**置业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福建省合道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起诉状,其系因上诉人未支付设计费而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上诉人等支付设计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福建省合道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福州市台江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被上诉人福建省合道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有权选择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汪霞
审判员缪羽
审判员唐宇恒

二〇一七年六月××日
法官助理林伟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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