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执5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同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德平。
被执行人:泰州市思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秀兰。
本院受理的江苏同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泰州市思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泰州市海陵区,为方便执行、统一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江苏同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泰州市思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泰州仲裁委员会(2018)泰裁字第120号裁决书]由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丁明霞
审判员 赵 旭
审判员 万 辉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王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