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1012执90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同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5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同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同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苏1012执900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俊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