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诚信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乌兰察布市诚信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与丰镇发电厂劳动服务总公司、内蒙古丰电能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内0981民初640号
原告乌兰察布市诚信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乌兰察布集宁区恩和路**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永东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敏,内蒙古秤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利生,乌兰察布市诚信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被告丰镇发电厂劳动服务总公司。
住所地乌兰察布市丰镇市电厂厂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成职务:总经理。
被告内蒙古丰电能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乌兰察布市丰镇市发电厂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石冠海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瑞芳,内蒙古丰电能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乌兰察布市诚信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诉丰镇发电厂劳动服务总公司、被告内蒙古丰电能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乌兰察布市诚信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敏、张利生、丰镇发电厂劳动服务总公司、被告内蒙古丰电能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田瑞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乌兰察布市诚信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诉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一、二被告给付原告工程勘察费用56700元;二、二被告支付从2012年6月25日起至2019年4月25日止,按照日千分之一计算的逾期拨付勘察费用违约金139482元;(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为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从2012年6月25日起至2019年5月25日止按照月利息2%计算的逾期拨付勘察费用违约金94122元)并承担违约金至全部勘察费用给付完毕之日止;三、二被告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1年原告受被告委托对丰镇工业区除盐水管道系统(方案)进行测量,原告于2011年7月将测量费用预算交付被告,费用共计56751.5元。随后原告开始工作,并于2011年10月14日将该工程预(结)算书交付被告,后在2012年6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合同约定:勘查工作定于2011年11月7日开工,2011年11月14日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本工程勘察预算为56700元,合同生效后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费用,若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天,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本合同自发包人、勘察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提出要求原告开具相应票据,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为被告开具了56700元发票,并缴纳了相关的税费,但是至今被告仍未能给付任何的勘察费用。原告因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且该笔费用应在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给付,即2012年6月25日,但至今被告仍未能给付,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逾期违约金。故原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为盼。
被告丰镇发电厂劳动服务总公司口头辩称,原告要求支付勘察费和违约金,由法院裁决。
被告内蒙古丰电能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口头辩称,认可原告起诉内容,同意支付勘察费和违约金。
经审理查明,2011年原告受被告委托对丰镇工业区除盐水管道系统(方案)进行测量;原告于2011年10月14日将该工程预(结)算书交付被告;2012年6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合同约定:勘查工作定于2011年11月7日开工,2011年11月14日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本工程勘察预算人民币56700元,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应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费用。……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天,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本合同自发包人、勘察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原告完成对丰镇工业区除盐水管道系统(方案)的测量后,将该工程预(结)算书交付被告,被告提出要求原告开具相应票据,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为被告开具了56700元发票,并缴纳了相关的税费,但是被告一直未给付原告勘察费用。2019年7月1日,原告起诉至我院,要求被告支付勘察费并支付逾期给付勘察费用违约金。
另查明,丰镇发电厂多种经营公司系丰镇发电厂劳动服务总公司内部部门;丰镇发电厂多种经营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注销工商登记;2017年8月16日内蒙古丰电能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丰镇发电厂撤销丰镇发电厂劳动服务总公司多经部。
丰镇发电厂劳动服务总公司系内蒙古丰电能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丰镇发电厂下属公司。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被告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告提供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丰镇发电厂工程项目立项申请表、审查表、2011丰镇电厂中水路线测量费用预算、发票代码为215001310012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及被告提供的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丰电人资[2017]18号文件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并经庭审质证后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乌兰察布市诚信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完成对丰镇工业区除盐水管道系统(方案)的测量,且将该工程预(结)算书交付被告,按照合同中约定被告应一次性付清工程勘察费,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勘察费。现原告乌兰察布市诚信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要求二被告支付勘察费并支付逾期给付勘察费用违约金,并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丰镇发电厂劳动服务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乌兰察布市诚信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勘察款56700元,逾期给付勘察费用违约金61188元。
二、内蒙古丰电能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丰镇发电厂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24元减半收取2112元,由被告丰镇发电厂劳动服务总公司、内蒙古丰电能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丰镇发电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刚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岩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库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