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标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江苏省标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扬州金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12执44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标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胡朝斌。
被执行人:扬州金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杨鹏。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标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金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该案作出的(2019)扬仲裁字第27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苏省标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裁决要求被执行人扬州金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咨询服务费454808.5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9377元、仲裁费用11947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72元。并由被执行人扬州金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案件执行费7051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4月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扬州金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至2020年8月24日通过江苏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扬州金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房产登记信息、证券和银行存款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扬州金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已冻结银行账户;暂无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0年6月3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扬州金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都区仙女镇328国道南侧1幢的不动产。
4.本院至被执行人扬州金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注册地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暂不营业,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5.因邗江区人民法院正在处置扬州金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资产,故于2020年7月13日向邗江法院邮寄送达执行函。
5.本院于2020年8月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扬州金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鹏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及上述执行措施,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扬州金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敏亮
审判员  赵 峰
审判员  任苏祁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