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瑞丰建筑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重庆市凡庄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某某重庆市桓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20民初7705号
原告:***,男,196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原告:重庆市凡庄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南关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072321380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女,1966年7月28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重庆市桓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红宇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203940828B。
法定代表人:刘小容。
第三人:重庆市中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园礼嘉镇白马新村**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22047970M。
法定代表人:周梅兰。
第三人:重庆市得森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街道黄山大道中段**第**会信用代码915000007094207314。
法定代表人:刘楷。
第三人:重庆市瑞丰建筑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金剑路**附**信用代码915002272039083691。
法定代表人:李久明。
原告***、重庆市凡庄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凡庄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桓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桓大公司”)及第三人重庆市中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公司”)、重庆市得森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森公司”)、重庆市瑞丰建筑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凡庄公司诉称,1.“璧南帝享鑫园”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伪造的,没有建设单位的合法权利人组织验收。该工程的建设单位两个人,原告都不知情。该竣工验收报告的资料证据证明该建设单位的权利人***和凡庄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该工程项目的责任承诺人***没有组织验收,没有书面签字。该报告是伪造的,是违法所来,理应由贵院判决撤销该报告。2.该报告的组织验收明确是建设单位***和凡庄公司项目负责人(终身承诺人)***,可该报告上没有该权利人的签字,纯属伪造的报告。该工程工序和质量都存在严重问题,本院(2019)渝0120民初8750号案正在审理中,有建设单位于2020年1月20日向璧山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的公证书(2020)渝璧证字第309号为证。该幢楼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在本院(2020)渝0120民初5198号案于2020年9月4日的传票审理现场抽样鉴定工程质量哪些存在问题鉴定后进行整改,也有在2020年7月14日璧山区信访办公室,规资局提出外墙质量严重与效果图不相符合,至今没有整改。所有质量没有任何权威部门认可合格,关键是主体质量都没有合法的合格依据,连送检材料都不是现场材料所检测,因为现场材料是***负责进场材料取样且签字送去检测,结果送检的材料没有***现场取样签字拿去的材料做检测,即检测部门出具的检测资料全是伪造的。所以该幢楼的主体质量必须经现场抽样检测鉴定是否达到设计标准质量,后才能认定房屋主体质量是否合格。完善相关的建设工程的验收,才组织竣工验收。所以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理应由法院判决撤销。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合同第十四条合同生效第2项,甲方指派***参与该项目的相关事宜直至工程款结清,其他股东和权利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参与和干扰合同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筑工程质量与验收合格文件关系的判例观点(2017年2月27日),其中案例二(要旨)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对工程组织验收,单方向质量监督部门办理的竣工验收手续,质检部门就此出具的验收报告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4.另外对该项目简介:该工程于2016年7月发包给被告桓大公司全垫资修建,包干价1610元/㎡里面含有垫资发生的高利息和房屋所用优质材料修建,项目规模、总面积约20000㎡,单幢楼高29层。被告的施工人利用金钱贿赂关系打通各方相关人员人脉进行违法违规行为。首先利用凡庄公司股东***抢得公章之后进行一系列的违法违规行为:①偷工减料修建房屋可以不经***签字,直接盖上凡庄公司公章;②利用桓大公司修建房屋的地盘私设售楼部,盗卖***和凡庄公司的房屋;③伪造假股东协议,将凡庄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操纵该楼盘的所有事宜。有相关法院、政府部门的证据证明被告串通***作假的行为。璧山区市监企撤字(2019)第2号撤销决定书,决定凡庄公司从变更之日起办理的变更登记无效,恢复至变更之日之前的登记。即凡庄公司法定代表人至始至终都是***,***至始至终不是法定代表人。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1.判决确认“璧南帝享鑫园”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无效;2.判决被告负担诉讼费。
经本院审查:原告***、凡庄公司举示的落款2016年7月22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载明内容:发包方(甲方)为***、凡庄公司,承包方(乙方)为桓大公司,工程名称为璧南帝享鑫园工程,工程地点为璧山区丁家街道渝隆路,建筑规模为约20000㎡,最终以竣工后地房局测绘建筑面积为准,工程款总额为3220万元。关于竣工验收:乙方完成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内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由乙方自行检查,经自检合格后,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符合档案馆要求的竣工资料(含竣工图)及竣工验收报告5份。
原告***、凡庄公司举示的“璧南帝享鑫园”工程《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载明内容:工程名称为璧南帝享鑫园工程,工程地址为璧山区丁家街道,建筑面积为20869.11平方米,建设单位为凡庄公司,施工单位为桓大公司,监理单位为中泰公司,设计单位为得森公司,勘察单位为瑞丰公司。该工程经建设各方对实体质量进行综合检查,认定工程结构安全,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实体与施工图相符合,施工符合建设规范及强制性标准,施工技术资料真实、齐全,签证完善,工程质量合格,同意验收。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确认“璧南帝享鑫园”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无效,该项诉讼请求涉及原告提交的初步证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该合同标的额为3220万元,应以该标的额为本案诉讼标的额,据此确定本案级别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9〕14号)第一条规定:“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上限原则上为50亿元(人民币),诉讼标的额下限继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等文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第一条规定:“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因此,本案诉讼标的额已经超过3000万元,应当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温全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丁朋周
书 记 员 刘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