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龙煤矿业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945江苏东安特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黑龙江龙煤矿业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282民初945号
原告:江苏东安特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东兴镇恒义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翔,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黑龙江龙煤矿业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西区红旗路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东安特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龙煤矿业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东安特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69元减半收取计448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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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沈华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陶璐
书记员戴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