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文广集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中山市时代匠人建筑设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2071民初8065号
原告:北京文广集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33号院1号楼10层1**1101室25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7FDEGE90。
法定代表人:勒小雄,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时代匠人建筑设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华盛街一巷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80551243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文广集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广集韵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时代匠人建筑设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匠人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于2023年3月29日、2023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广集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时代匠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文广集韵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立即删除网站“口袋影院(网址:×××.com/)”中关于视听作品《毕业初体验》的相关侵权内容;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与合理支出费用共计1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依法享有涉案视听作品独占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以自身名义依法维权。被告未经合法授权,提供上述视听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侵害了原告对涉案视听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时代匠人公司辩称:1.被告网站是委托中山市耕居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技术支持,涉案域名被告在2022年5月份停止续费,即已放弃了该域名的使用权,被告无法登录该网站,后期出现的任何问题与被告无关。经过平台公司的查询,目前显示的网站使用者为REDACTEDFORPRIVACR,与被告无关,被告使用时对应的IP地址是124.172.224.20,与目前涉案域名使用的IP地址38.40.131.119是不一致的。原告所提供的材料无法显示两者是一致的,应当认定为主体不适格。2.原告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只是影视策划,其不具备运营网络电影播放的资格,而被告为工程技术服务类公司,在影视方面不存在任何利益问题,原告采取恶意起诉的方法涉嫌敲诈以达到营利目的,其才是涉案唯一利益可能方。综上,恳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和主张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权利作品的名称及权属情况
电影《毕业初体验》的片头、片尾显示由广州众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树公司)出品,广州市魔方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光影华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州穿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福州融汇置业有限公司、广州闪电影视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声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联合出品。《作品登记证书》载明:作品/制品名称为《毕业初体验》,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众树公司,登记号为粤作登字-2019-H-00000010,登记日期为2019年9月29日,创作完成日期为2015年12月25日,首次发表/出版/制作日期为2017年10月22日。
2017年4月30日,广州市魔方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光影华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州穿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福州融汇置业有限公司、广州闪电影视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声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分别出具《版权声明书》,声明对该片只享有署名权,其他著作权归众树公司所有,对于众树公司对该片的版权已经或者将要作出之转让、任何授权行为,均表示授权,同意并确认。
2022年2月15日,众树公司作为授权方出具《授权书》,将上述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独占专有方式授予文广集韵公司,被授权方有权对侵犯其授权权利的侵权者追究法律责任,收取并享有全部赔偿,授权期限为自本授权书签署之日起,满五年之日止。
二、被控侵权行为的情况
文广集韵公司提交了由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出具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证明取证人为北京典凡律师事务所,取证时间为2022年8月25日,上述证书附件的电子数据由联合信任可信时间戳电子证据取证系统获取,自申请时间戳时起已经存在且内容保持完整、未被篡改。相关存证视频及网页截图显示:1.在工信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名×××.com的结果显示:域名×××.com的主办单位为时代匠人公司,ICP备案/许可证号为粤I**备15044337号-1,审核通过日期为2015年5月26日;2.点击该网址,网站首页显示“口袋影院”,在网站内搜索并播放影片《毕业初体验》,加载视频后均可完整播放。2022年11月1日,文广集韵公司委托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发《律师函》给时代匠人公司,称时代匠人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口袋影院”发布视听作品《毕业初体验》,要求时代匠人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
经比对,“口袋影院”上播放的影片《毕业初体验》与文广集韵公司主张的权利作品对应的人物、动作、台词、画面、情节等均一致。
三、被诉侵权人辩称的相关情况
2015年4月24日,时代匠人公司(甲方)与中山市耕居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时代匠人品牌网站建设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网站进行策划、设计和制作。网站建设内容包括6个主栏目模块、20个以内二级栏目子模块,域名为sdjr.com。时代匠人公司庭审时表示其建设网站之时想申请sdjr.com的域名,但该域名无法申请,故申请了×××.com的涉案域名。
2022年11月3日,时代匠人公司申请注销涉案域名×××.com,并提交了广东省ICP用户注销备案申请表佐证。
2022年11月28日,中山市耕居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出具《域名过期证明》:时代匠人公司官方网站域名×××.com于2022年5月12日已过期,时代匠人公司已停止对该域名的续费;×××.com域名注册机构:rwen.com,可以在该域名注册平台***名的过期信息。
四、与本案有关的其他事实
1.在工信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中已无法查询到域名×××.com的相关登记情况。输入×××.com,该网站已无法打开。
2.本院根据时代匠人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4月10日发函给四川人文在线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即人文网平台RenwenOnline)调查×××.com域名注册人信息及变更信息。四川人文在线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复函称×××.com域名于2015年5月12日注册,2022年5月12日过期未续费,此域名注册机构为***计算有限公司。2023年4月18日,本院发函给***计算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云计算(北京)有限公司进行调查,该公司于2023年5月8日复函如下:涉案域名×××.com的历史持有人信息如下:2016年8月5日为时代匠人公司,2022年7月13日在同一天内相继变更为***、**、吴江区七都镇浪漫女人服装店。涉案域名×××.com的历史续费记录如下:UID20970922于2015年5月12日注册支付149元,随后分别于2018年5月18日、2019年5月30日、2019年5月31日续费支付69元、60元和60元;UID1741443487690369于2022年6月19日注册支付2080元。
3.文广集韵公司当庭申请追加吴江区七都镇浪漫女人服装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理由是其与时代匠人公司构成共同侵权,请求判令其一并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4.文广集韵公司主张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均没有提供票据,其主张合理费用包括调查费、公证费各几百元、律师费3000元、律师函费1000元,其他为经济损失。
5.时代匠人公司成立于2008年9月16日,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工程管理服务、规划设计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6.2023年3月3日,文广集韵公司诉至本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同时期,本院还受理多起文广集韵公司等著作权权利人起诉域名侵权的同类型案件,大部分案件经查实存在域名的持有人与ICP备案登记的主体不一致的情形。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涉案权利作品《毕业初体验》以人物故事为题材拍摄而成,在角色、服装、配音、情节内容、拍摄手法等方面体现了作者的个性化构思和表达,反映了作者的审美眼光和艺术视角,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的视听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电影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本案中,根据文广集韵公司提供的涉案电影作品的片头片尾署名信息、《版权声明书》《第三方授权书》《独家授权书》等证据,在时代匠人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本院认定文广集韵公司经涉案电影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在授权期限内享有涉案电影作品的独占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以自己名义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故文广集韵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文广集韵公司取证时,时代匠人公司是否为被控侵权网站×××.com的实际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主体身份的确定应当以行政法规授权的有关主管国家机关许可或者备案内容作为依据,ICP备案信息载明的主办单位通常就是网站经营者。本案中,文广集韵公司提交的时间戳取证视频及网页截图显示,被控侵权网站“口袋影院”于2022年8月25日提供了被控侵权电影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且根据工信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的结果显示,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域名×××.com的主办单位为时代匠人公司。此时,文广集韵公司对于时代匠人公司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期间为涉案侵权网站经营者这一主张,完成了初步证明责任。时代匠人公司主张其并非涉案域名的实际持有者及被控侵权网站的经营者,亦未实施被控侵权行为,应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根据文广集韵公司提交的ICP备案查询结果以及本院根据时代匠人公司申请的调查取证结果,可以认定涉案侵权行为发生时,涉案域名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登记的注册人为时代匠人公司,但由于互联网的隐蔽性及复杂性,现实中也客观存在ICP备案信息与域名实际使用人不一致或者未规范变更ICP备案登记的情况。《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二)网站网址和服务项目;(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由此可见,ICP备案是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信息进行收集、披露和存档备查,该备案并非行政确认或许可,故行政主管机关对备案人提供的信息资料进行的是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因此,ICP备案信息仅是认定网站经营者的初步证据,域名注册人仅系标明特定域名的持有人,并不代表特定域名项下网站的经营者,域名注册人与域名项下的网站经营者不一定一致,在确定网站域名的实际经营者时仍应结合ICP备案主体信息、域名注册信息、持有情况及网站的性质、内容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中,在时代匠人公司已提出异议及反驳证据的情况下,不能仅以域名注册人来认定网站的经营者。经本院调查,***计算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云计算(北京)有限公司确认2016年8月5日至2022年7月12日该域名实名过户至时代匠人公司名下,之后至文广集韵公司2022年8月25日取证时实名登记使用该域名的持有者有三个,均不在时代匠人公司名下使用。再者,取证时涉案网站为影视网站,网站内容与时代匠人公司的经营范围无关,现有证据亦无法反映该网站能为时代匠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或其他商业利益。最后,时代匠人公司是否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注销手续与他人通过涉案域名搭建网站提供涉案作品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且时代匠人公司在获知该域名搭建的网站涉嫌侵权后已经及时完成网站注销备案。综上,本院认为,文广集韵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取证时涉案网站由时代匠人公司经营并实施了涉案被诉侵权行为,故对文广集韵公司提出的时代匠人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文广集韵公司当庭申请追加吴江区七都镇浪漫女人服装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理由是其与时代匠人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对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吴江区七都镇浪漫女人服装店与时代匠人公司构成涉案的共同侵权,故对文广集韵公司该申请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文广集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北京文广集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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