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鑫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贵州某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5民初1793号
原告:贵州***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蛮坡小石城3-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680190986Q。
法定代表人:王康。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应梅,贵州天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昆,贵州天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中天·会展城B区金融商务区东区1-6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21449398XY。
负责人:张正海。
第三人:四川恒鑫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华星路16号1栋2层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711841308L。
法定代表人:莫绪军。
原告贵州***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四川恒鑫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01元,由原告贵州***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舒 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明全
书 记 员  莫丹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