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3101民初5905号
原告:***,男,汉族,1998年8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河南省平舆县人,现住喀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郜勇,新疆卓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恒鑫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莫绪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秀萍,新疆驼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恒鑫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恒鑫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恒鑫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梦尼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