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5民终10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市正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中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悦,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汕头市正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正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中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8)粤0511民初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按照正亨公司上诉状载明的地址和工商登记的住所地“汕头市××路”,两次以法院专递方式向其邮寄诉讼文书及开庭传票,均因“查无此人”被退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应视为本案诉讼文书及传票已于11月12日送达正亨公司。本院于11月16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正亨公司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因此,本案应认定正亨公司系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汕头市正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502元,减半收取12751元,由上诉人汕头市正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郭建龙
审判员林玫
审判员林楠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