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广东中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汕头市正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粤0511执525号之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中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汕头市正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汕头市正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的申请,并提供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5日作出的(2019)粤05民再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8)粤0511民初第88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重审。被执行人汕头市正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合法合理,并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申请执行人广东中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因此,本案依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粤0511执5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少琼 审判员  卢俊生 审判员  杨宁波
书记员  佘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