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粤05民辖终3号
上诉人汕头市长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成置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中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美建筑设计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2020)粤0507民初26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长成置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20)粤0507民初261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一审裁定”),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裁定认定长成置业公司、中美建筑设计院双方在《设计服务合同》中约定由合同项目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合同项目所在地在龙湖区,因此龙湖法院具有管辖权。上述认定明显错误。本案的诉讼标的是交付设计文件等智力成果,而不是建筑物,因此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均应指向交付设计文件的地点。虽然双方在《设计服务合同》约定了“可向本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但是“本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的任何一种情形,因此双方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而无效。二、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即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定,本案被告即申请人的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科研楼103室,在金平法院管辖范围。另外,依据《设计服务合同》的约定,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可以明确为设计文件的交付地点,即申请人所在地。因此,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地法院,即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备管辖权,恳请贵院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审理。
中美建筑设计院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长成置业公司与中美建筑设计院签订《设计服务合同》中约定由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并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可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长成置业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维持。长成置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丹华
审 判 员 陈瑛瑾
审 判 员 林思浩
法官助理 吴 妍
书 记 员 佘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