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粤05民辖终54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广东中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美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20)粤0511民初4011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请求:撤销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20)粤0511民初4011号之二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诉请主张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其诉状载明自身住所地位于汕头市龙湖区内,而国家公民身份证载录公示***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中美公司工商登记法定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即本案所有当事人住所地均与汕头市金平区没有关联。就涉案《借款担保合同》的签订,按***诉状所述,是在其父亲杨友滨一手安排下进行的。***在杨友滨要求下,前往汕头市三和有限公司住所地履行签署涉案合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登记公示,汕头市三和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系杨友滨,住所地在汕头市×××××××××××××××××××,位于汕头市龙湖区××××××××交叉路口东南侧,不在汕头市金平区内。事实摆明,各方当事人住所均不在金平区,且涉案合同履行签订地实际在汕头市龙湖区,故本案的发生,由始至终在汕头市金平区没有实际管辖链接点,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综上,***起诉主张涉案合同签订履行发生在汕头市金平区,与客观事实完全不符。***有效身份证登记住所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依法应当由***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
针对***的上诉,***书面答辩称,一、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与***、中美公司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第八条约定:“甲、乙、丙三方应切实履行本合同,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签约所在地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借款担保合同》落款处明确合同的签订地点为“汕头市金平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诉讼管辖权。二、***提起管辖权异议的目的是拖延案件审理进程,属恶意妨碍民事诉讼。经查询,***近期已有多宗案件在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受理。其中,***在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的另一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2020)粤0511民初4012号,以下简称4012号案)与本案同时受理,主办人员相同。***同时收到本案及4012号案的应诉通知,仅委托应诉4012号案,并提起管辖权异议。而本案,因***故意不应诉,于2020年1月12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等相关应诉材料。本案已定于2021年1月27日开庭,***又于公告期结束、开庭前以与4012号案相同的理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以上事实可以看出,***是在明确约定本案管辖法院、明知本案审理进程的情况下,故意滥用公告、管辖权异议程序,拖延、干扰诉讼的进行。其行为不仅损害了***的诉讼权利和正当权益,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对司法权威的损害。综上,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诉讼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驳回***的请求,并对其恶意扰乱司法秩序的行为予以制止,维护司法的公信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原告***起诉请求被告中美公司、***依据涉案《借款担保合同》承担相应还款责任。涉案《借款担保合同》由***、中美公司、***分别作为贷款人(甲方)、借款人(乙方)和担保人(丙方)共同签订,并约定:“甲、乙、丙三方应切实履行本合同,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签约所在地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该合同落款所载签约地点为汕头市金平区。上述关于诉讼管辖的约定并未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本案依法应当由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主张涉案《借款担保合同》之合同签订地为汕头市龙湖区,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其关于将本案移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介志
审判员 陈晓珣
审判员 庄晓燕
书记员 郑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