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民辖终26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中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东莞庄一横路116号1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617537086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奇意至高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建业大厦B栋7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41942586。
法定代表人:喻丽萍,董事长。
上诉人广东中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奇意至高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51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故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其主要经营场所及主要业务均位于汕头市龙湖区,不影响一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案件享有的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燕
代理审判员许海锚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