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正宏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江苏正宏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常州宏花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412民初618号
原告:江苏正宏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水杉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5N。
法定代表人:夏乾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桂东,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飞,该公司员工。
被告:常州宏花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瞿家村船舫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PB72。
法定代表人:陆信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正宏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宏花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浙江信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常州红花特种水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信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常州红花特种水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已裁定准许。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桂东、张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常州宏花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苏正宏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设计费280000元(当庭变更为20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26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进行宏花养老景观工程设计,提供设计图纸。双方约定设计费用为工程总造价的4%即:1200万元*4%=48万元。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提交了全部设计图纸,但被告只支付了20万元。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法定代表人陆信奇打电话、发微信索要剩余设计费,但是该法定代表人总是寻找借口拖延,拒不支付。
被告常州宏花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26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进行宏花养老景观工程设计,提供设计图纸。双方约定设计费用为工程总造价的4%,设计费支付方式为:合同签字后付25%即10万元,初步设计方案完成付至50%,施工图完成付清余款。在设计过程中,被告分二次各向原告支付100000元,共计200000元。2019年1月原告将工作成果交付被告。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款,被告已多次同意向原告付款,但均未兑现。
上述事实,由合同、微信聊天记录、当事人陈述等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按约完成工作成果,被告应当按约向原告支付价款。双方合同约定的设计费从支付方式可以得出明确的合同金额应为400000元,被告已付200000元,尚余200000元未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余欠的200000元设计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由此造成的诉讼不利后果由其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常州宏花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正宏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费2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900元,由被告常州宏花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江苏正宏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秦雪松
人民陪审员  熊 英
人民陪审员  张雪霞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胡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