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宿中商仲审字第0015号
申请人江苏正宏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青海湖路君临国际广场A座四楼501室。
法定代表人夏乾茂,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艾尼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富民大道88号标准厂房A区内。
法定代表人袁焕玲,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宿迁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3月16日作出(2012)宿仲裁字第14号仲裁裁决书。被申请人江苏艾尼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于2013年2月22日被本院裁定驳回。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义务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江苏正宏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宿迁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3月16日作出的(2012)宿仲裁字第14号仲裁裁决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凤鸣
审判员 朱千里
审判员 严广亮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