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1302执367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正宏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夏乾茂,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宿迁实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樟田。
本院在执行江苏正宏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宿迁实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正宏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申请查封被执行人宿迁实信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拥有的实信.子悦城8幢601室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宿迁实信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实信.子悦城8幢601室房产及土地使用权。
二、宿迁实信置业有限公司应在收到或知晓本裁定书内容后将上述财产及相关证照立即交至本院。在查封期间内,因宿迁实信置业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宿迁实信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沈金龙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 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