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正宏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江苏正宏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常州宏花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浙江信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11民初6696号
原告:江苏正宏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水杉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夏乾茂,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常州宏花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瞿家村船舫头。
法定代表人:陆信奇。
被告:浙江信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武康街道中兴南路金龙1幢第2间。
法定代表人:陆信奇。
被告:常州红花特种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瞿家村船舫头。
法定代表人:吴益近。
原告江苏正宏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宏公司)与被告常州宏花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花公司)、浙江信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奇公司)、常州红花特种水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产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
原告正宏公司诉称,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拖欠的设计费280000元,被告二、三在认缴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宏花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进行宏花养老景观工程进行设计,提供设计图纸,双方约定了设计费,原告按约定交付了全部设计图纸,但被告仅支付200000元,尚欠280000元。被告信奇公司、水产公司作为宏花公司的股东,未足额出资,应承担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本案原、被告之间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应适用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涉案工程所在地在常州市武进区,不属本院辖区,故本院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已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康 凯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雨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