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正宏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江苏正宏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常州宏花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12执85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正宏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水杉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743913505N。
法定代表人:夏乾茂,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常州宏花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瞿家村船舫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X4WPB72。
法定代表人:陆信奇,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正宏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宏花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412民初6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常州宏花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江苏正宏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执行款204900元及相应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常州宏花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正宏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实际歇业,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本院如实报告其名下财产状况,且经法院传唤未到庭配合调查,为逃避执行,至今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本院经两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无期),依法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高消费(期限为无期)。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合适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为204900元及相应债务利息。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执行笔录、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曙明
审判员  陈 文
审判员  戴 超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曹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