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规划建筑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平凉市居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会宁县桃花山新区管理所、原审被告平凉市规划建筑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白中民一终字第2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凉市居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会宁县桃花山新区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平凉市规划建筑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平凉市居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会宁县桃花山新区管理所、原审被告平凉市规划建筑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会宁县人民法院(2015)会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平凉市居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会宁县桃花山新区管理所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原审被告平凉市规划建筑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会宁县人民法院(2015)会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
发回会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退还上诉人平凉市居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276元。
审判长魏晓忠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高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