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规划建筑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平凉市居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会宁县桃花山新区管理所、平凉市规划建筑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民申12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平凉市居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
法定代表人:潘小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正亮,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勇,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会宁县桃花山新区管理所,住所地甘肃省会宁县。
法定代表人:牛珠名,该所所长。
一审被告:平凉市规划建筑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
法定代表人:孙海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虎,男,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平凉市居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居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会宁县桃花山新区管理所(以下简称桃花山管理所)、一审被告平凉市规划建筑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凉设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4民终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居泰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实。1.再审申请人对二审程序中所作的鉴定结论提出全面异议,并非原审判决认定的无异议,此次鉴定程序不应当启动。2.案涉工程是否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缺乏证据证实。二审程序所作鉴定结论只是认定浸水是造成地基不均匀沉降的原因,并未认定是再审申请人施工原因导致沉降,其次该鉴定报告认为砂浆强度明显不符合规范要求,但该行为是否为不均匀沉降的因果关系并未明确。浸水的原因既有可能是山洪导致,也可能是施工导致,如果是前者就属于不可抗力,只有后者才属于工程质量问题,但该鉴定报告并未明确。再审申请人认为案涉房屋出现裂缝是客观事实,但该裂缝并不属于工程质量,而是因浸水致使地基不均匀沉降导致的客观事件,属于不可抗力。三份鉴定报告认为水泡是原因,在房屋交付使用九年间,房屋均未出现裂缝,证据表明2013-2014年间才出现裂缝,这个客观事实本身就说明了浸水是原因。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证明该房屋早在2004年经过各方验收合格,竣工验收备案表的证明力不容置疑。(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被申请人不是本案适格主体。本案是对再审申请人承建的房屋质量问题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只有案涉房屋的物权人才有本案争议事项的诉权。被申请人已将案涉房屋出售给了众多业主,房屋所有权已经转移,转移后的质量问题应由业主主张。2.二审再次启动鉴定程序缺乏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期限作了明确规定,本案被申请人应当在一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鉴定。3.二审据以作出判决的鉴定报告的鉴定机构不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甘肃省建材科研设计院并无司法鉴定资格,所以该报告不应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三)一审判决拆除、维修,在执行阶段体现为判决不可执行。拆除案涉房屋时业主是什么意见,业主是否需要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业主支付的购房款、损失怎么解决,按揭的银行利益如何保护,需要维修的房屋如何加固?
平凉设计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再无新证据,一切以原审中的证据和代理、答辩意见为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桃花山管理所是否为适格主体的问题。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方为桃花山管委会,桃花山管理所系桃花山管委会的承继者,桃花山管理所承继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桃花山管理所有权依据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起诉要求居泰公司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因此,桃花山管理所系适格的主体。居泰公司称案涉建设工程物权已生变动,桃花山管理所不是适格主体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二)关于二审程序所作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和可采性问题。本案二审中,桃花山管理所申请对案涉建设工程地基沉降、出现裂缝等问题的原因和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标准进行重新鉴定,甘肃省建材科研设计院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居泰公司认为此次鉴定毫无必要,鉴定机构没有鉴定资格,鉴定过程不专业、不科学,居泰公司对该鉴定意见提出了异议,二审判决认为居泰公司对该鉴定意见无异议错误。但二审判决并未采信该鉴定意见,而是认为居泰公司承包施工的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应由居泰公司承担。因此,居泰公司称二审错误启动鉴定程序,其已明确提出异议而二审认定其无异议的再审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三)关于居泰公司称生效判决的内容实际无法执行的问题,原审判决查明案涉工程已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原审判决拆除、维修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平凉市居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平凉市居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孙 鲁
审判员 满春梅
审判员 杨 军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赵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