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辽宁大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沈阳市实验中学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03民初16182号
原告:辽宁大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南塔街**。
法定代表人:李铁忠,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霖,辽宁首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楠,辽宁首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实验中学,住,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广昌路**/div>
法定代表人:佟妍,该校校长。
原告辽宁大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实验中学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因原告辽宁大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辽宁大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保全费680元,由原告辽宁大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祝仰宝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孙华展
书 记 员 王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