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辽宁大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乾房地产有限公司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执4558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大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沈阳市沈河区文萃路57巷25号。
法定代表人:刘群。
被执行人:***乾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沈阳市浑南区上深沟村858-1号沈阳国际软件园B01-348号室。
法定代表人:栗剑。
申请执行人辽宁大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乾房地产有限公司一案,该案依法审理完结,本院作出的(2021)辽0112民初32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通过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下达报告财产令。
2、本院在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任何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辽0112执45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李爱武
执行员  王丽娜
执行员  孙洪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玮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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