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3执106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越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泊仕楼公寓4幢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6898576X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增,江苏登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合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治淮路587号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348805600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字第0004号调解书,于2018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安徽合钛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00000元、负担本案的执行受理费1400元。
本案在仲裁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2月28日向苏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2018年1月4日,苏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2日以(2018)皖0302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冻结了安徽合钛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蚌埠治淮路支行的账户存款32万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合钛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蚌埠治淮路支行的银行存款101400元。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合钛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蚌埠治淮路支行18×××61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朱超
审判员***
审判员李丰年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许翔
书记员*序
附本案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45.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