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民终8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内蒙古智汇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路巨海城五区巨海商厦九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呼和浩特市机械工程职业技术学校,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海拉尔西路呼和浩特市机械工程职业技术学校。
负责人:***,该学校校长。
上诉人内蒙古智汇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上诉人呼和浩特市机械工程职业技术学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内0105民初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内蒙古智汇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呼和浩特市机械工程职业技术学校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分别于2018年3月12日及2018年3月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内蒙古智汇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呼和浩特市机械工程职业技术学校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内蒙古智汇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呼和浩特市机械工程职业技术学校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628元,减半收取10314元,由上诉人内蒙古智汇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及呼和浩特市机械工程职业技术学校负担,剩余10314元退还上诉人内蒙古智汇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2313.5元,退还上诉人呼和浩特市机械工程职业技术学校8000.5元。
审判长周臻
审判员*芳
审判员卜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