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东方华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等与大连生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81民初2787号 原告:***,男,195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原告:***,男,195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原告:**,男,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原告:***,女,197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原告:**,女,196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原告:***,女,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原告:***,女,1974年5月4日出生,蒙古族,现住瓦房店市。 原告:**,男,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原告:***,男,194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原告:***,女,1975年10月21日出生,满族,现住瓦房店市。 原告:***,男,1940年7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原告:***,女,196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原告:***,男,194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原告:***,女,196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原告:***,女,195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原告:张富彬,男,194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原告:***,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原告:***,男,194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原告:***,女,196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原告:***,男,198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原告:**,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原告:***,男,1993年9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原告:***,男,194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原告:***,男,195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原告:***,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原告:***,男,195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原告:**,男,196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原告:***,男,195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原告:***,男,195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原告:***,女,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原告:***,男,1954年5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原告:曲庆宜,女,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原告:**,男,196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原告:**全,男,198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原告:***,女,195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原告:***,女,194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原告:***,男,195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原告:***,女,196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被告:大连生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西长春路132-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732757666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大连市龙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复州城镇站前区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554993403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瓦房店市规划设计院,住所地瓦房店市共济办事处五四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422408460Q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第三人:辽宁地质海上工程勘察院,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新区。统一社会代码:91210282118711537D 法定代表人:**,系该院院长。 第三人:大连东方华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长江路588号2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3064431424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大连市宏远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长兴岛经济开发区河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4726022225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等38原告与被告大连生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市龙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瓦房店市规划设计院、第三人辽宁地质海上工程勘察院、大连东方华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大连市宏远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富彬、***等17原告以在短时间内找不到有资质的代理人为由,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原告***、***、***、**、***、***、***、***、***、**、***、***、***、***、曲庆宜、**、**全、***、***、***、***等21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等17名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同时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同时,对***等21原告应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张富彬、***撤回对于被告诉大连生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市龙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瓦房店市规划设计院、第三人辽宁地质海上工程勘察院、大连东方华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大连市宏远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对原告***、***、***、**、***、***、***、***、***、**、***、***、***、***、曲庆宜、**、**全、***、***、***、***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富彬、***、***、***、***、**、***、***、***、***、***、**、***、***、***、***、曲庆宜、**、**全、***、***、***、***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韩 蒸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