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瀚国际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李沧区青山景艺园林设计工作室、中瀚国际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202民初4485号
原告:李沧区青山景艺园林设计工作室,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中路480号4号楼1单元504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213MA3M6GQP9G。
经营者:李修花。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温婕,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星坤,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瀚国际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31号保时捷大厦3楼B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90825663Q。
法定代表人:万凤霞,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祥,北京德恒(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英,北京德恒(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沧区青山景艺园林设计工作室(以下简称“青山景艺工作室”)与被告中瀚国际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瀚公司”)、第三人青岛璟源创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撤回对第三人青岛璟源创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青山景艺工作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温婕以及被告中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山景艺工作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咨询费共计人民币114,296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自违约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算至2021年3月16日,为16,214.8元)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被告违约行为产生的律师代理费6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前,因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咨询费,原告变更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咨询费共计人民币71,176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自违约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和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6月9日为4,637.4元,具体计算方法如下:第一笔4#地块合同本金27,370元,自2020年8月1日起,按照逾期之日的LPR计算;双创园项目按照合同约定为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第二笔应付款本金为32,340元(已支付),自2020年8月12日起计算至2021年4月15日止,第三笔本金为10,780元(已支付),自2021年4月8日起计算至2021年4月15日止)。诉讼中,原告又申请降低第一项诉讼请求金额为27,37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8年7月20日注册成立,主要从事景观、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等的设计和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工作。2018年9月,被告委托原告为“新城·海韵名邦4#地景观绿化设计”项目景观绿化初扩及景观施工图(软景部分)设计咨询(包含绿化及水电及后期服务)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并签订《设计咨询服务合同》。目前原告的合同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但被告仅支付第一期、第二期咨询费。就第三笔费用,原告于2020年7月24日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被告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但被告收票后拒绝付款,目前共计拖欠原告第三期咨询费27,37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请款,但被告无法定正当理由、拒绝支付,原告无奈之下诉诸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中翰公司辩称,原告没有相应的设计资质及能力,也没有按照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的咨询服务义务并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成果,无权向被告主张咨询服务费,且其主张的咨询服务费与双方合同的约定及客观事实不符,同时原告主张的律师代理费是按照原起诉金额13万余元计算,其现变更诉讼请求,其主张的律师代理费应相应的按比例获得,综上,请法庭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案作证,对双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顺丰快递签收凭证及其工作人员与张诚及张梦楚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一宗,以证明针对本案所涉新城·海韵名邦4#地的第三笔款项,被告已经收到建设方的支票,原告已于2020年7月25日按照要求,开具了2737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邮寄至被告指定地点,被告已签收,第三笔款项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被告对该宗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事项均不予以认可,认为快递凭证为打印件,且看不出邮寄物品的名称,聊天记录的双方人员身份无法确认,张梦楚已经离职,张诚不配合被告对聊天记录进行确认,而且支付第三笔咨询服务费的条件除了建设单位向被告支付相应的设计费用外,还包括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咨询服务成果,但原告至今未交付咨询服务成果。原告当庭出示了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并当庭使用微信搜索了手机号137××××1981,显示微信号为原告提交的微信记录的一方,该手机号的支付宝的实名认证为张诚。本院认为原告出示了其工作人员与张梦楚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始载体,该聊天记录的内容与顺丰快递签收凭证所载明的内容以及原告方和张诚的聊天记录内容相互印证,故本院对该宗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2018年,青岛市胶州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包人、甲方)与中瀚公司(设计人、乙方)签订《新城·海韵名邦4#地景观绿化设计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新城·海韵名邦4#地景观绿化设计工作,设计费为553,700元。
同年,中瀚公司(甲方)与青山景艺工作室(乙方)签订两份《设计咨询服务合同》,其中第一份合同约定的总咨询费为364,000元。第二份合同即本案争议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作为“新城·海韵名邦4#地景观绿化设计”项目的技术咨询服务单位。总咨询费为189,700元。本费用为固定费用,已包含乙方为完成本合同项下全部工作的对价(但不限于税费、劳务费、保险费、咨询费、技术费等)。支付进度详见下表:第一次付费金额73,480元,付费时间:本协议签订后,甲方收到建设方首付款,乙方提供发票等付款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第二次付费金额88,850元,付费时间:乙方提供的景观施工图咨询成果经甲方认可,及甲方经咨询后相应的设计成果获当地主管部分审批通过,在甲方收到建设方相应阶段设计费的前提下,乙方提供等额发票等付款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三次付费金额27,370元,景观工程完工并竣工验收后,甲方收到建设方相应阶段设计费,乙方提供发票等付款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若甲、乙双方其中任何一方违约行为使对方遭受损失的,违约方除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外,同时还应赔偿另一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索赔损失、行政处罚、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等)。
二、上述合同签订后,中瀚公司向青山景艺工作室先后支付了73,480元、88,850元。
三、根据工商登记记载,张诚为中瀚公司的高管。青山景艺工作室工作人员与张诚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内容如下:
2020年7月7日,青山景艺工作室:张总,新城四地块的费用怎么样了?张诚:你问问梦楚。
2020年7月21日,青山景艺工作室:张总,您好四地块的费用甲方那边通知可以去拿支票了,我们这边可以出请款涵了吗?张诚:可以了,我们安排人尽快去拿。青山景艺工作室:好的,张总。我们这边尽快准备请款涵和发票。张诚:好的,直接发给梦楚或于彦就可以。
青山景艺工作室于2020年7月23日开具了购买方为中瀚公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三张,总金额为27,370元。
青山景艺工作室工作人员与张梦楚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7月23日,青山景艺工作室的工作人员向张梦楚发送了两份请款函和发票,并称:麻烦您看看怎么样?没问题我就打印出来。张梦楚语音回复后,又以文字形式回复: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保时捷大厦3层B4张梦楚186××××0641。2020年7月28日,青山景艺工作室工作人员发微信称:您好,发票都收到了吗?张梦楚回复:收到了在走流程呢。
四、2020年,中瀚公司(甲方)与青山景艺工作室(乙方)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作为“青岛平度山财大学双创园项目环境景观设计”项目的技术咨询服务单位。咨询服务费暂定合计为53,900元。已包含乙方为完成本合同项下全部工作的对价(包括但不限于税费、劳务费、保险费、咨询费、技术费等)。支付进度详见下表:第一次付费金额10,780元,付费时间: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提供发票等付款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第二次付费金额32,340元,付费时间:乙方提供的景观方案设计咨询完成并经甲方审批通过,且甲方收到建设方相应阶段设计费的前提下,乙方提供等额发票等付款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三次付费金额10,780元,乙方配合甲方完成施工图设计并经甲方审批通过后,且甲方收到建设方相应阶段设计费的前提下,乙方提供等额发票等付款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第四次付费为按实结算,付费时间为: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按照实际设计面积共同结算设计费,多退少补,且甲方收到相应阶段设计费,乙方提供发票等付款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若甲、乙双方其中任何一方违约行为使对方遭受损失的,违约方除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外,同时还应赔偿另一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索赔损失、行政处罚、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等)。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逾期十天未支付的,之后每天应承担支付金额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应付设计咨询费金额的百分之十。
2020年5月10日、2020年8月12日,青山景园工作室开具了购买方为中瀚公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6张,金额总计为43,120元。
中瀚公司已针对该合同向青山景艺工作室付款合计53,900元,其中2021年4月15日付款43,120元。
五、2021年3月18日,青山景艺工作室(甲方)与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乙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合同载明:甲乙双方就甲方与中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进行了初步沟通,甲方愿意委托乙方代理相关法律事宜。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本所的徐温婕律师作为甲方委托事项的承办律师。律师代理费为6000元。青山景艺工作室向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缴纳了律师费6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中瀚公司是否应向青山景艺工作室支付涉案新城·海韵名邦4#地的第三笔咨询费。中瀚公司抗辩称青山景艺公司未向其提交任何成果,故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不能成就。根据合同约定,中瀚公司向青山景艺工作室支付第二笔咨询费的时间为“乙方提供的景观施工图咨询成果经甲方认可,及甲方经咨询后相应的设计成果获当地主管部分审批通过,在甲方收到建设方相应阶段设计费的前提下,乙方提供等额发票等付款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现第二笔咨询费已经支付,说明青山景艺工作室已经向中瀚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成果,中瀚公司的该项抗辩不能成立。根据青山景艺工作室提供的快递凭证、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庭审查明的情况,涉案景观工程已经竣工,中瀚公司已经收到了建设方相应阶段设计费,青山景艺公司也已经向中瀚公司提供了发票,故第三笔咨询费27,370元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中瀚公司应向青山景艺公司支付该笔款项。另,庭审中,中瀚公司主张其和青山景艺工作室就涉案地块签订的协议金额与中瀚公司和发包方签订的合同金额相同,不符合常理。针对该点,本院认为中瀚公司作为上述合同签订的一方主体,合同的内容均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是否符合常理均不能构成其不履行合同的理由。
根据合同约定,中瀚公司应在青山景艺工作室提供发票等付款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向其支付新城·海韵名邦4#地的第三笔咨询费,结合本案证据,中瀚公司最迟在2020年7月28日已经收到了青山景艺工作室提供的发票等付款资料,其应在2020年8月4日前向青山景艺工作室付款,但其一直未支付该笔款项,构成了违约,青山景艺工作室有权要求其按照逾期之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因青山景艺工作室提交的证据不能显示中瀚公司实际收到付款资料的时间,故本院将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时间调整为2020年8月5日,该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故中瀚公司应当以27,370元为基数向青山景艺工作室支付自2020年8月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至于青山景艺工作室主张的青岛平度山财大学双创园项目的两笔迟延付款的违约金,因其未能提交中瀚公司实际应付款时间的证据,在中瀚公司已经实际支付相关款项的情况下,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双方签订的两份合同均明确约定,违约方应赔偿另一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索赔损失、行政处罚、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等),中瀚公司作为违约方,应赔偿青山景艺工作室的律师费损失。青山景艺工作室为本案实际支出律师费6000元,但考虑到青山景艺工作室在诉讼中降低了诉讼请求,故本院对青山景艺工作室主张的律师费酌情调整为3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瀚国际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沧区青山景艺园林设计工作室支付咨询费27,370元以及以27,32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中瀚国际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沧区青山景艺园林设计工作室支付律师费3000元;
三、驳回李沧区青山景艺园林设计工作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0元,由被告中瀚国际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负担620元,由原告李沧区青山景艺园林设计工作室负担130元。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魏慧慧
人民陪审员  赵素元
人民陪审员  王顺丽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冷宣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