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51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被执行人):青岛绿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柳花泊办事处小南庄社区居委会94号1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693767043Q。
法定代表人:**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战明,******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国际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东路333号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90825663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青岛绿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际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3)鲁0211民初2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青岛绿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绿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刘 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