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特202号
申请人:**国际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东路333号30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群,山东重诺(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8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
申请人**国际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国际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称,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青岛市市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错误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八十七条规定作出仲裁裁决书。请求法院依法撤销青岛市市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南劳人仲案字[2022]第1199号裁决书。
被申请人**称,其已于2022年10月24日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经审查查明,2022年9月9日,青岛市市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南劳人仲案字[2022]第1199号裁决书,裁决:一、**国际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590元;二、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已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本案中,**对南劳人仲案字[2022]第1199号裁决不服,已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对于**国际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要求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国际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退还申请人**国际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蕾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张 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