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房屋建筑设计事务所

(2017)豫05破2号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无争议债权-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17)豫05破2号
申请人:安阳市房屋建筑设计事务所管理人。代表人:张性禹,安阳市房屋建筑设计事务所管理人
负责人。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裁定受理安阳市房屋建筑设计事务所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安阳市房产管理局等部门组成的清算组为安阳市房屋建筑设计事务所管理人,2017年10月26日,
申请人请求本院裁定确认《安阳市房屋建筑设计事务所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本院查明:截止安阳市房屋建筑设计事务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共2户债权人申报债权,经由债权人、债务人核查、核对,并经管理人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最终确认2户无异议债权。
本院认为: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均无异议。安阳市房屋建筑设计事务所管理人申请本院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进行确认,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安阳市房屋住宅开发公司等2位债权人的债权(详见无异议债权确认表)。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霞审 判 员   程亮审 判 员   李建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秦利华
附:安阳市房屋建筑设计事务所无异议债权确认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