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房屋建筑设计事务所

(2017)豫05破2号告知债务人有关人员的相关义务-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  (2017)豫05破申2号安阳市房屋建筑设计事务所: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根据安阳市房屋建筑设计事务所的申请,裁定受理安阳市房屋建筑设计事务所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4月19日指定安阳市房产管理局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担任安阳市房地产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人。安阳市房地产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人组成名单为:张性禹、党海军、申林军、张慧民、李予川、霍晋、***,其中张性禹为
负责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或终止)之日,你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三、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7年6月29日召开,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