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房屋建筑设计事务所

安阳市房屋建筑设计事务所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5破申2号
申请人:安阳市房屋建筑设计事务所,住所地:本市龙安区中州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张慧民,所长。
2017年4月5日,安阳市房屋建筑设计事务所(以下简称安阳市房屋设计所)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申请人安阳市房屋设计所,住所地位于本市中州路南段,工商登记注册号:914105067218600780。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豫光辉所专审字(2017)第005号审计报告显示,截止2017年2月28日,企业资产总额130442.01元,总负债852497.48元,资产负债率654%。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阳市房屋设计所在本市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作为债务人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的主体适格。债务人安阳市房屋设计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律规定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安阳市房屋建筑设计事务所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霞
审判员程亮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万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