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丹东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深港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603执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丹东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深港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临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杭某某,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丹东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深港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给付申请执行人15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9375元和执行费。执行中,我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的财产进行调查,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另查明,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被执行人辽宁深港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财产进行评估拍卖,我院已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提取:被执行人辽宁深港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剩余款165万元。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我院已列被执行人为失信人员,并限制其高消费,申请人书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兴民二初第01247号民事调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案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牛付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