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304执44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蚌埠市诚信钢管租赁站,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席家沟路93号。
经营者:**,女,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执行人:南通五建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栟茶镇卫海北路东侧茗海花苑D幢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138652829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
被执行人:***,男,196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金寨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03民终171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e18593b0f084e944@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92.8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许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