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2民初66号之二
原告:南通五建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138652829C,住所地如东县栟茶镇卫海北路东侧茗海花苑D幢2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德明,江苏普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平道合兴化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MA1N99PJ8P,住所地兴化市临城街道科技园创业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泰州温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754613719T,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南通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南通五建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平道合兴化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泰州温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南通五建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通五建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五建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6338元,减半收取138169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函费用111310元,合计254479元,由原告南通五建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南通五建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交纳的案件受理费1182557由本院退还1044388元)。
审判长刘艳生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