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五建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五建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皖0303执2315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五建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栟茶县卫海北路东侧茗海花苑D幢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138652829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缪俊生,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南通五建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缪俊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303民初39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于2021年10月22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经申请执行人确认,本院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寇学年

审判员***

审判员*磊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皖0303执2315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五建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栟茶县卫海北路东侧茗海花苑D幢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138652829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缪俊生,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南通五建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缪俊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303民初39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于2021年10月22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经申请执行人确认,本院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寇学年

审判员***

审判员*磊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