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五建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泰州华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南通五建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1民初9550号之四
原告:泰州华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089333505F,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新能源产业园区4-195号。
法定代表人:颜广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佴荣正、徐婧,江苏海之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五建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138652829C,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栟茶镇卫海北路东侧茗海花苑D幢201。
法定代表人:张素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德明,江苏普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江苏普泰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泰州华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五建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泰州华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被告南通五建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泰州华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其对被告南通五建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华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通五建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774元,减半收取计1738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387元,由原告泰州华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爱民
人民陪审员  周红兰
人民陪审员  陈爱松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刘 雯
书 记 员  陆玉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