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23民初5665号之一
原告:南通万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五建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3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如东县。
原告南通万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五建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万洋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1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430元,由原告南通万洋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 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罗 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