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五建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兴化市锦鑫建材有限公司、南通五建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1民初5328号 原告:兴化市锦鑫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592527403P,住所地兴化市西郊镇候管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五建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138652829C,住所地如东县柄茶镇卫海北路东侧茗海花苑D幢2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兴化市锦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五建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原告兴化市锦鑫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兴化市锦鑫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驰 书 记 员 唐 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