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五建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民事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应 诉 通 知 书 (2020)皖0303民初3920号 ***: 本院已受理上诉人南通五建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将有关应诉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你方应当在开庭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并在庭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代理词。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四、需要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并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五、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除下列情形外,依法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生效的裁判文书。 (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六、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流程信息将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向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保密或者限制获取的内容除外。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应当配合本院采集、核对身份信息,并预留有效的手机号码。身份证件号码,律师执业证号、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登录审判流程信息查询账户时的身份验证依据;手机号码将用于接收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以短信形式发送的登录验证码。自完成身份信息采集、核对后,本院开始向你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如果你中途退出诉讼,经本院依法确认后,不再向你和你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审判流程信息。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应诉通知书 (2020)皖0303民初3920号 ***: 本院已受理上诉人南通五建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将有关应诉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你方应当在开庭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并在庭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代理词。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四、需要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并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五、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除下列情形外,依法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生效的裁判文书。 (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六、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流程信息将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向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保密或者限制获取的内容除外。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应当配合本院采集、核对身份信息,并预留有效的手机号码。身份证件号码,律师执业证号、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登录审判流程信息查询账户时的身份验证依据;手机号码将用于接收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以短信形式发送的登录验证码。自完成身份信息采集、核对后,本院开始向你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如果你中途退出诉讼,经本院依法确认后,不再向你和你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审判流程信息。 二O二O年九月二十八日 注:本联存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