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23民初4887号
原告:***,男,1975年3月6日生,汉族,住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如东县马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如东县马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4年12日10日生,汉族,住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海华,江苏南黄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五建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人民南路19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13865***29C。
法定代表人:***。
原告*拥民与被告***、南通五建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原告*拥民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韩拥民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拥民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1441元,由原告韩拥民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