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长源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新地广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1民辖终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新地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长源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原审第三人:甘肃豁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上诉人兰州新地广告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长源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甘肃豁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7)甘0102民初778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兰州新地广告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原审裁定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认定错误。设计合同属于加工承揽合同范畴。加工承揽应以加工承揽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明确合同履行地,且合同签订地及被上诉人住所地均在兰州市城关区。该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被上诉人交付的是建设工程设计图纸,不是不动产,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书,本案继续由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双方当事人因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据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不属不动产纠纷,不能按照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兰州市城关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部分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7)甘0102民初778号民事裁定书。
二、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康慧芳
审判员田路
代理审判员芦卫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范曦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