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城建设计研究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浙1003民初302号

原告:浙江省台州城建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天长北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林君飞,浙江中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白石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屿头乡白石村村委会大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浙江省台州城建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设计研究院)为与被告浙江白石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石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设计费82700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庭审中,原告申请撤回对***的起诉,本院已予以准许。原告设计研究院的委托代理人林君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石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原告设计研究院与被告白石公司签订《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担“白石旅游服务区大楼”工程设计,设计费用为112700元。此后,原告已于2013年1月交付全部设计成果,被告仅支付了设计费30000元,余款82700元至今未支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浙江白石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省台州城建设计研究院设计费827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8元,由被告浙江白石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於玲铃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代书 记员 张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