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502民初5733号
原告:***,女,1963年3月23日出生,蒙古族,现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增秋,内蒙古兴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地通辽市。
第三人:通辽市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明仁大街124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通辽市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第三人通辽市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董 伟
人民陪审员 张 磊
人民陪审员 吕海云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