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通辽市鹏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辽市贵仁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502民初4989号 原告:通辽市鹏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蒙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蒙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辽市贵仁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通辽市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通辽市鹏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通辽市贵仁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通辽市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通辽市鹏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通辽市贵仁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通辽市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河北建设集团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通辽市恒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 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辽市鹏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通辽市鹏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冯 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