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民申12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2年8月3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196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通辽市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63年3月23日出生,蒙古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再审申请人***、***、通辽市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规划公司)因与再审申请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内05民终2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请求:1.对于二审判决书中***的第一项上诉请求(即因***、***、建筑规划公司违约,引发的所有因诉讼而产生的律师费、住宿费、交通差旅费等,由***、***、建筑规划公司承担)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维持判决书第一、二项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负担;2.由***、***、建筑规划公司承担二审上诉费100元。事实与理由:***、建筑规划公司与***签订并公正的《协议书》纠纷一案,法院已终审判决《协议书》合法有效。现已完成股权过户。***经历了长达5年之久的法律维权之路,在《协议书》没有定论之前,提出有关诉讼费用的赔偿也是无依据,所以,待法院终审判决《协议书》有效之后,才提出赔偿律师费、住宿费、交通差旅等费用。围绕《协议书》纠纷所涉及的一系列诉讼费用,可以和此案中让***给***返还股权一并审理。一审法院审查后,发现证据不够详尽,驳回了***的第四项请求。***把证据补充齐全后,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是,二审法院认为:对于***主张的因对方违约引发的所有律师费、住宿费、交通差旅费等费用,均不是在本次中发生的,所以不予支持。二审判决既没有对此项诉讼请求的证据进行审查,也没有明确不给付***律师费、住宿费、交通差旅费等费用的法律依据,就以不是本次诉讼发生的费用,驳回***的诉讼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严重损害了***的权益。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的不同诉讼请求一并审理,不但方便当事人诉讼,利于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有利于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体现司法为民的司法原则。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明确说明,当事人在同一案件中,可以有多个相互独立的诉讼请求。根据以上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建筑规划公司多年来,不履行《协议书》承诺,在诉讼中伪造证据、恶意串通,以达到毁约的目的,严重侵害了***的合法权益,给***造成了额外的经济损失。对于这种不诚信,不守约、恶意诉讼的恶劣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建筑规划公司应当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即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综上,请求支持***的再审申请。 ***、***、建筑规划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再审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双方的股权转让纠纷,从诉讼开始就能发现,***提起诉讼的理由存在虚假陈述。建筑规划公司在2005年之前从未给股东分过红,只存在股东转让股权的事实,***的弟弟代***签订《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领取股权转让款的时间,正是建筑规划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召开股东会时发生的股权转让情况。***从建筑规划公司辞职后,重新在杭州入职新的单位,从事了相同的工作。因当时交通条件不方便,才出现让其弟弟代其签字领取转让款的情形。在建筑规划公司召开股东会议股东转股的事,职工均清楚转股情况,也都知道***调走,将股权转让给***的事实。二、***在多次诉讼中,从不提及自己在杭州工作的情况,也证明了***当年转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现***已退休,从开始以要挟的形式逼迫***签订《协议书》,到目前的多次诉讼,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首先,自2005年***将股权转让给***个人后,建筑规划公司办理了变更登记,至此***已丧失了股东资格。同时***转让股权是因为***已调离了建筑规划公司,建筑规划公司持有股权的股东均为建筑规划公司的职工。其次,有证据证明***转让股权是自愿的,也是知情的,不存在欺诈行为,转让股权行为是合法的,应受法律保护的行为。以上事实在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内0502民初10530号民事判决书中出现错误认定后,导致后续的诉讼中认定的事实均出现错误,***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三、原审驳回了***提出的要求***、***、建筑规划公司承担因***、***、建筑规划公司违约引发的所有诉讼而产生的律师费、住宿费、交通差旅费的诉讼请求。该诉讼请求足以证明***不尊重法律,滥用法律进行诉讼,造成诉累。***在其他案件中支出的费用在本案提出,明显是在故意扰乱法律程序,况且***在远程开庭的情况下,仍要求***、***、建筑规划公司承担其费用没有依据。四、***与***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是在***身体出现不适,为防止意外情况的出现,经召开股东会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形成的股权转让,况且转让股权时,***是合法的持股人,双方转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虽然诉讼未结束,但转让行为没有法律禁止性规定,即并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综上,***、***、建筑规划公司与***的股权转让纠纷案,因有了认定事实错误的判决,导致***多次提起的诉讼结果的不公平。综上,请求支持***、***、建筑规划公司的再审申请。 ***提交意见称,一、2005年的股权转让及2018年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效力问题,超出本案再审范围。在***、***、建筑规划公司的再审理由中,所提及的2005年转让股权问题及2018年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效力问题,在(2022)内05民再9号案中进行重新审理,结论是维持(2019)内0502民初10530号案判决书的判决。即:2005年4月由***的弟弟***签字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对***不起约束力;2018年的《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法庭也查明建筑规划公司当时召开的股东大会,***的签名均为伪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三条规定,***、***、建筑规划公司再提此问题,于法无据,法院不应予以支持。二、关于滥用诉讼问题。***提出的补偿律师费、交通费、住宿费的问题,与***、***、建筑规划公司申请再审的内容无关。这是法律赋予***的民事诉讼权利。反而是***、建筑规划公司隐瞒转股一事,伪造***签字,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转走***股份。***书面承诺给***恢复股权,却违背诚信原则,拒绝履行义务。败诉后,又偷偷转移股份,造成***一次次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三、关于***、***股权转让问题,超出本案再审范围。***、***认为他们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有效,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该问题在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1)内0502民初5731号案件及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内05民终2514号案件中已经判定:***、***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在该案申请再审再提此问题,于法无据,法院不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因此,判决***将1.2%股权返还给***,无任何法律障碍。综上,请求驳回***、***及建筑规划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另案(2022)内05民再9号生效民事判决已经认定案涉《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对***不产生效力,原审未支持***、***、建筑规划公司的主张并无不当。关于***主张的律师费、住宿费、交通差旅费等,二审庭审中***自述本案没有路费,一、二审均是网上开庭,也没有律师费,其主张的相关费用系其他诉讼案件中产生,故原审未予支持该主张亦无不当。综上,***、***、建筑规划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通辽市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