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长青建筑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巴中市长青建筑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巴州民初字第3072号
原告巴中市长青建筑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生于1970年,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巴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巴中市长青建筑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巴中市长青建筑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以被告与我司和解了此案,故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双方当事人和解而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中市长青建筑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杨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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