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6执异267号
申请人:***,女,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70××××××××。
申请执行人:沈阳中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鑫山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宝立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陈某,男,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
公民身份号码2101021955××××××××。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中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鑫山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辽宁宝立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申请。
审判长 余金阳
审判员 刘孟琦
审判员 陈 巍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王瑞琪